《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1991年)
第8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9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