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用规范汉字予以注释的标牌。已经改为规范汉字的,不得恢复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湖北: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四川: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
云南:第十六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形式标注规范汉字;
天津: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同时译成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湖北: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