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监管

工商部门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发布)
第十二条 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节录)        (1996年11月1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发布)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文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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