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人选必须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由所在区县语委或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推荐。市级机构的选送人选直接由选送单位审核认定后推荐。
二、被推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法律,拥护国家语言文字的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语言文字工作。
2.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和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音听辨能力。
3.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4.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并有参加测试工作的时间保证。
5.本市户籍,50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工作实践。
三、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对被推荐人的户籍、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市测试中心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班。
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规法律和方针政策;
2.普通话语音理论基础知识和国际音标知识;
3.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及操作方法;
4.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实践及测试员职业素养;
5.普通话水平测试辅导。
考核内容如下:
1.词语注音;
2.普通话语音基础理论;
3.国际音标;
4.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5.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
6.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能力。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六、取得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者须参加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安排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实习。成绩合格者,由市普通话测试中心予以注册、聘用。
七、来自外省市的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参加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班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由市普通话测试中心予以注册、聘用。
来自外省市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参加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及操作方法的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普通话测试中心予以注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