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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离开考场,取消本次测试成绩及一年内的应试资格,并向当事人单位通报情况,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1.代考。
2.向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行贿。
3.故意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威胁测试员、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极不文明。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严重违反测试纪律。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数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严重违反测试纪律”处理。
1.在准备室准备期间与其他应试人讨论试题,询问答案。
2.在准备室或考场翻阅随身携带的有关资料。
3.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4.在测试试卷上做提示标记。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本场测试资格。
1.未带准考证或身份证原件。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
3.在应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视情节和认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五、发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由市普通话测试中心现场负责人处理,并做好记录上报中心领导。处理违纪行为的证据材料及处理结果,由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存档备查。
 
六、凡被取消或终止本场测试资格的,测试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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