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区语委的部署,落实本部门和全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落实本部门和各机关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纳入本部门和各机关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四、依法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列入培训和考核的内容,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1966年后出生的人员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五、逐步将汉字水平测试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后培训内容,并依法推进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以及现代汉语各项规范标准的培训,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看待和把握方言、外语和网络语言等问题。
七、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语使用普通话。主要指: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在媒体和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接待电话、总机等)。
八、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字使用规范字。主要指:机关名称牌(招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宣传栏等环境用字,公文、公章用字,奖牌、奖状、证书用字,公务员名片用字,网站网页用字,对外宣传品、内部印刷品用字等。
九、加强对机关等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类标牌、广告、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要加注汉语拼音的,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了外文的需依法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十、所辖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中文信息、网站网页、公文、印章、名片、胸卡、奖牌、奖状、电子屏幕、会标等用字必须规范。
十一、在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中,对语言文字应用应依法予以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二、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