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黄浦区宣传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1-09-09   来源:   

一、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区语委的部署,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二、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量化评估指标,要求明确、制度健全,结合文明单位评比依法加强企事业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管理。

四、配合区语委有计划组织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的报道工作。

五、在全区范围内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在主要街道(社区)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

六、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1966年后出生的人员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七、逐步将汉字水平测试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后培训内容,并依法推进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节目主持人等依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列入职后培训的内容。相关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乙等92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九、督促电视、报刊等媒体的编辑、记者、校对及中文字幕操作人员依法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列入职后培训内容,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要加强对相关人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以及现代汉语各项规范标准的培训,引导相关人员正确看待和把握方言、外语和网络语言等问题。

十一、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语使用普通话。主要指: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在媒体和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接待电话、总机等)。

十二、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字使用规范字。主要指:机关名称牌(招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宣传栏等环境用字,公文、公章用字,奖牌、奖状、证书用字,公务员名片用字,网站网页用字,对外宣传品、内部印刷品用字等。

三、对本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加强监督管理,把用语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物、影视节目和网站建设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

十四、加强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类标牌、广告、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要加注汉语拼音的,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了外文的需依法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十五、所辖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中文信息、网站网页、公文、印章、名片、胸卡、奖牌、奖状、电子屏幕、会标等用字必须规范。

十六、在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中,对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应依法予以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七、对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要加强宣传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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