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区语委的部署,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四、加强对相关人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相关人员正确看待和把握方言、外语和网络语言等问题。
五、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1966年后出生的人员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六、提倡本系统窗口服务行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并逐步开展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其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播音、解说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七、逐步将汉字水平测试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后培训内容,依法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本系统编辑、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语使用普通话。主要指: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在媒体和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接待电话、总机等)。
九、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字使用规范字。主要指:机关名称牌(招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宣传栏等环境用字,公文、公章用字,奖牌、奖状、证书用字,公务员名片用字,网站网页用字,对外宣传品、内部印刷品用字等。
十、将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纳入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的网格化监督与管理。
十一、在道路交通、陆上运输、市容环境、爱国卫生、户外灯光广告、苏州河环境综合治理及人民广场地区、外滩风景区、南京路步行街、豫园商业旅游区等重要地区的管理中,对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应依法予以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二、 在组织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中,对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应依法予以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三、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类招牌、广告、电子屏幕、宣传材料、说明告示等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要加注汉语拼音的,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了外文的需依法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十四、所辖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中文信息、网站网页、公文、印章、名片、胸卡、奖牌、奖状、电子屏幕、会标等用字必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