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区语委的部署,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的职责。
二、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本部门和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四、建立辖区公共场所语言文字监管队伍,积极探讨建立协调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所辖区域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五、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主要街道、街区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相关人员正确看待和把握方言、外语和网络语言等问题。
七、结合法制宣传日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好每年的全国推普宣传周活动。
八、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1966年后出生的人员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九、提倡本系统窗口服务行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并逐步开展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其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播音、解说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十、逐步将汉字水平测试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后培训内容,依法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本系统编辑、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一、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语使用普通话。主要指: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在媒体和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接待电话、总机等)。
十二、严格依法执行党政机关的基本用字使用规范字。主要指:机关名称牌(招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宣传栏等环境用字,公文、公章用字,奖牌、奖状、证书用字,公务员名片用字,网站网页用字,对外宣传品、内部印刷品用字等。
十三、在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中,对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应依法予以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四、对辖区商业街企事业单位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类招牌、广告、电子屏幕、宣传材料、说明告示等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要加注汉语拼音的,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了外文的需依法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十五、所辖各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中文信息、网站网页、公文、印章、名片、胸卡、奖牌、奖状、电子屏幕、会标等用字必须规范。
十六、负责协调本辖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应用城区管理的综合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