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区语委的部署,落实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的职责。
二、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三、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纳入日常管理,要求明确、制度健全、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四、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评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
五、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督促学校重视对学生普通话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以及规范汉字的训练。
六、加强对师生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师生正确看待和把握方言、外语和网络语言等问题。
七、定期组织师生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等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八、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条件之一,列入对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内容,落实对未达标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该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87分),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
九、把汉字应用水平列入教师职后培训的内容,依法推进教师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教学、会议、宣传、集体活动等的基本用语,以规范汉字为教学、会议、宣传、活动等的基本用字。
十一、加强对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管理。各类标牌、广告、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要加注汉语拼音的,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使用了外文的需依法配置规范汉字标牌。
十二、所辖各单位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校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校园环境用字,公文、印章、名片、校刊、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教学用字,网站网页、广告、会标、大型活动等社会用字必须规范。